工伤管理制度7篇

时间:2024-05-10 10:53:58 作者:皮皮侠 字数:39365字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工伤管理制度7篇(企业的工伤管理制度如何制定),供大家品鉴。

工伤管理制度1

  一、为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员工(不含公司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人员)。

  二、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意外伤害的;

  5、从事维护公司利益活动的;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打架斗殴导致伤亡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各人力资源专员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门,并在7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齐。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材料的单位,其工伤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以工资表形式扣除。情节严重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

  五、建立工伤责任界定制度。发生的工伤事故,办公室门都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进行责任界定,以此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分担比例。

  六、工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员工因工受伤期间待遇

  1、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停发,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照发。

  2、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3、工伤医疗过程中治疗非工伤疾病时,伤病费用不能混合报销。

  4、由公司指派员工陪床,陪床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由受伤员工亲属(非本公司员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标准发给生活费。

  八、经医疗或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治愈,原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并支付工资。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降低部分70%的伤残补助。

  九、因工伤所致而不能适应本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据公司确认的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金,此后公司与其本人的一切关系随即终止。

  十、员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员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500元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员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000元丧葬费。

  十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退休后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应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赔偿金额低于工伤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公司给予补齐。

  十四、员工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工伤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使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伤害等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

  三、工伤的定义

  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四、工伤的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径、特定时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职业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造成伤害的。

  5)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申报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本人或直接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应立即通报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在需要办理索赔时应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在24小时内向合同保险机构备案,说明事故原因、经过。

  对于重大的工伤事故,公司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2.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应及时协助发生工伤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规定的手续。

  3.负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发生后的30日内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书面材料。

  4.负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直接领导和所在部门部长必须参加工伤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脱。

  六、工伤救治与付款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部门负责人立即上报,并立即送指定医院治疗,公司原则上只提供应急借款。

  2.安环科可根据实际需要到财务部领取工伤应急借款,用于紧急状态下费用支付。

  3.工伤产生后,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必须作好登记,注明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理赔的费用,工伤保险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报销工作。

  七、工伤医疗报销说明

  1.工伤职工一般不允许在私人小诊所就诊,原则上必须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属特殊情况且须征得部门经理或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在正规诊所临时就诊,事后必须马上转到指定的医院,否则,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保留相关的票据,门诊治疗的职工在每次门诊时应带上病历本并请医生作好每次的门诊记录;无病历的需要办理病历本。

  住院治疗的职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药详单。

  住院治疗的员工报销来回两趟的车费,门诊治疗的员工报销个人每次门诊的来回车费。

  没有票据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挂号费等)。

  3.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报销药品目录》和其他相关标准费用可报销。

  如在治疗期间使用违规或规定以外药品的(如滋补、健身等药品),其产生的费用由工伤员工本人承担。

  工伤人员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将医疗费报销材料交到安环科,汇总后由工伤保险负责人在每月1~20日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工伤人员医疗费。

  4.工伤员工因个人原因产生不必要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如不必要的车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工伤员工不得谎报费用(如多报车费、药费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销资格,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5.员工在康复后应积极配合工伤负责人收集准备用于保险理赔的相关材料。

  八、工伤待遇

  1.须手术的工伤员工在手术期间视情况给予护理费,其中福安为30元/天,宁德为40元/天,福州、厦门为50元/天,护理工人由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联系。

  2.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和疗养期间(疗养期按实际情况和医嘱来定),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标准按照:普通员工900元/月、班组长1200元/月、车间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

  3.经权威部门鉴定为伤残的,按相关的规定给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其他相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其他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九、附则:本规定由安环科制定、执行、修订和负责解释。

工伤管理制度3

  1 总则

  1.1目的

  为实现公司科学化、制度化管理运营,建立规范有序的人员管理机制,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原则,对于员工工伤采取积极处理的态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员工工伤(含未参保的员工)所有相关事宜的管理工作,并为相关处理人员提供管理依据。

  1.3权责属性

  本制度规定员工工伤实际处理的权责单位为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及监督执行,在执行本制度时各中心部门、厂区应予以积极配合执行。

  2 工伤认定原则

  1.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被录用的员工,聘用期间使用假身份证受伤和不在合同期内的员工,不在认定范围内;员工须知中应予以明确;

  2.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工作场所内,第一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员工受上级领导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公司安保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个人原因及非工作职责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法规的情形所受到的伤害,不在处理范围内,但维护公司利益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除外;

  5.职业病目录条款中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职业病;

  6.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等交通事故伤害的,员工须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鉴定书;

  7.其他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场所内受伤情形,公司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先行处理,如:车辆送至治疗、垫付医药费等,但是否按工伤情况处理,也需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上报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审批。

  8.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饮酒、吸毒、自杀或自残的情况不在工伤处理范围内。

  3 工伤处理原则

  1.公司不对员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做出处理;

  2.在处理员工工伤的过程起始至结案,相关的所有医学治疗记录、资料、照片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且不得复印;

  3.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书原件,应在第一时间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

  4.处理员工工伤原则上应遵循“专人始接受,处理至结案”的原则,相关政策、信息等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一人传递给受伤员工,相关费用的申请、报销、结案亦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专人完成;

  5.在处理员工受伤的第一现场时,如发现员工有喝过酒的情况,本着积极处理、负责任的原则,可先行送医院治疗,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在治疗过程中可与医院协商给员工做酒精测试,留下相关测试结果;

  6.员工本人提出需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应符合在受伤痊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难的情况,必须上报请示运营中心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同意,方可执行,原则上公司不主动申请;

  7.关于申请残疾(如:办理残疾证)等事宜属于政府社会管理的范围,不属于公司处理的范围;

  8.经审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员工,必须经治疗其病情稳定后,方可进行,原则上以主治医生的病历填写情况为准,不得提前申请鉴定;

  9.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必须选择社保中心定点医院送至受伤员工治疗;

  10.员工工伤原则上使用公司车辆,必要时可以求援110或120;

  11.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情况紧急应由医院提出(最好有书面证明);

  12.陪护人员由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协调指派,直到医疗期或直至恢复期完毕,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如当事人伤势严重,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13.在治疗过程中,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如受伤员工提出,需有其签字确认的书面情况说明,上报请示运营中心分管副总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所带来的医疗风险由责任人承担;

  14.任何人员不得在未申请和受伤员工病情不稳定的条件申请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否则所有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

  4 员工工伤调查与申报

  4.1 员工工伤调查

  1.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向其上级主管报告,当事人不能报告的,由知情人向当事人上级报告;

  2.当事人上级接报告后立即向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指派他人及时代为报告,请求支援并同时报告其伤情。

  3.当事人伤势较轻﹙无肢、指、趾及其他部位的严重伤害;无骨折、大量出血、昏迷等﹚,可暂不报总经理,确认比较严重或无法确认是否严重的办公室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按总经理指示执行。

  4. 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有责任在事故发生起12小时内,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写明受伤的大致情况,并按相关流程审批,上报至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

  5.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再上报《员工工伤报告表》的同时,应上报具体的工伤事故报告及整改措施(a4纸打印),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阐述;

  4.2 员工工伤申报

  1.员工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或运营中心指定的经办人,应在上报得到审批后,方可申报工伤;

  2.受伤员工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待治疗结束之后处理;

  3.已办理工伤保险的员工,无论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在事发30天内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不得超期;

  5 费用申请与报销

  5.1 费用申请

  1.员工工伤费用的申请,应由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员工工伤费用申请表》,因紧急情况无法填写申请表的情况,可以由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代为填单申请,申请金额依照表单规定项填写预估费用,不得只填写一个预估总额;

  2.员工工伤费用申请应遵循“一人负责”的原则,即:费用的申请人统一为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不得出现费用的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情况,其他人帮助申请费用事应填写“代理人”;

  3.员工工伤费用可以多次申请;

  4.受伤员工认定为工伤,但未办理保险的情况,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5.2 费用报销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相关的交通费、餐费等杂费,必须每月依照流程报销一次,如有社保中心不予核准的治疗费用单据(医院机打出具的票据)可在结案时一并报销;

  2.费用报销时,因已填写工伤费用专用申请表,所以只填写通用型费用报销单的报销部分,不必填写申请部分;

  3.认定工伤员工未办理保险的情况,在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相关的餐费、交通费等杂费,依照参保员工的工伤规定处理(每月报销),治疗费用(医院机打出具的票据)与其他费用一样也每月报销一次;

  4.员工工伤费用的报销原则上不得使用“白条”、“无效收据/发票”的情况;

  5.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不得虚报、谎报,否则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必要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员工工伤期间考勤与工资处理

  6.1 考勤处理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应按照公司相关请假制度执行,依照相关流程审批;

  2.员工工伤治疗期间,由员工本人或代理人、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请假单,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3.员工工伤恢复期间,由其治疗的主治医师出具的休假证明单(病假单)或者与主治医师协商在其病例中予以书面明确,根据上述时间填写请假单,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工伤管理制度4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现特制定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过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规章发生的意外受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在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时受伤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行政管理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主管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主管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工伤报案备案时间不超过24小时。

  3、申报内容:

  按《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申报。

  4、受理部门:

  部门主管将《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如实填写并报与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部门主管在调查事故详细经过中,可再次根据事件经过清楚记录报行政管理部确认是否属于工伤,行政管理部初审,总经理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五、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通知行政管理部并报告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根据伤者情况处理:

  (1)轻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

  (2)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院。

  (3)事故发生要及时上报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及相关应急人员,到现场调查拍照、取证。

  2、若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尽快报告总经理和行政管理部,在24小时内由行政管理部会同部门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六、安全事故的分析:

  公司行政管理部根据部门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填写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辞退、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2、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部门主管的相应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绩效考核扣分、降职、经济处罚。

  (1)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违规生产,造成工伤事故的;

  (4)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3、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其本人承担;如因公司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公司承担。

  4、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对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事故严重程度较小的,对部门主管、主要和次要责任人都进行书面警告,并对部门主管经济处罚500元,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300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100元;事故严重程度较大的,对部门主管降职,并经济处罚1000元,对主要责任人实行辞退,并经济处罚500元,次要责任人实行记过,并经济处罚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工伤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及工会。

  第三章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

  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第十三条: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则

  第十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

  (一)轻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国标)

  重伤A类:伤者经治疗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

  重伤B类: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

  重伤C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伤D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

  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20-60分的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

  第二十条: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六章伤者的抢救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伤住院,治疗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治疗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

  第三十条:员工工伤的抢救治疗、住院、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

  第三十一条: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或劳资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办。

  第七章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的,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后,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的伤亡事故,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员工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生产品质处归口管理。

工伤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责权部门为品质管理部。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公司根据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员工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资料,以便公司购买保险。

  2、若员工本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品管部应对入员工工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3、异地入职的员工个人资料需由部门经理及时向公司品管部传递,因路途遥远而无法将原始资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员必须将员工个人资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电子邮件发往品管部邮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则中间出现的险情将由部门主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伤投保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员工不需支付费用。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6、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7、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品管部通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警;

  2、发生伤患情况,应立即护送受伤人员到附近医院就诊。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部门负责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第十一条:工伤申报: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级主管人员填写《员工工伤确认表》;

  (2)员工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4)病历;

  (5)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6)费用结算明细表;

  (7)交通、伙食费用原始单据。

  (8)其他应补充材料。

工伤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的工伤管理有据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伤处理程序

  第三条工伤处理程序

  (一)若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并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二)在24小时内由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笔录。

  (三)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事故经过,并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部递交事故书面报告、医院方面有关医疗报告及材料。

  (四)根据事故有关书面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召开会议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人力资源部汇总所有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递交至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六)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七)受伤员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递交人力资源部,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八)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根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并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受伤员工。

  第三章工伤处理

  第四条工伤人员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据情况派人在医院护理受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个月的工资,其它薪酬照发。

  第五条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对工伤事故起因及潜在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二)通过上述调查,提出应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免类似的工伤事故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