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公司签署向公众披露的财务报表附注的日期。
在日常会计实务中,一些公司经常在财务报表附注上签署编制日期。 签字方式有三种:一是在资产负债表日签字;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签字;三是在资产负债表日签字。 二是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即管理层签署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日期); 三是不签日期。 那么,这三种情况哪一种是正确的呢?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后事项》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财务报告的批准人及批准日期财务报告已获批准报出。” 然而,会计准则并未要求财务报表附注注明编制日期。 由此可见,财务报表附注作为信息披露仅应包含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而无需注明附注的编制日期。 此外,《企业会计制度》并未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制要求中注明附注的编制日期。 也就是说,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会计制度都没有提出“财务报表附注日期”的概念。 因此,笔者认为,财务报表附注不应签署附注的编制日期。
但部分地区出具的财务报表附注示例或指导格式的签名中出现了签名日期,附注签名中往往写有公司名称和附注编制日期多家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 笔者认为,由于这种做法没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依据,所以严格意义上最好不要签字。 但如必须签署日期的,应当签署财务报告的批准日期,该日期与管理层签署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日期一致。
此外,有的公司经常将资产负债表截止日“12月31日”写在财务报表附注末尾。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后事项》第四章规定企业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后事项有关的信息,因此将资产负债表截止日写出显然不合适于财务报表附注末尾,附注内容披露了资产负债表结算日后发生的期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