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时间:2024-07-20 01:18:35 作者:老王 字数:12189字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一)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为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水、旱、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干旱、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溃堤(坝)、河道堵塞、危房倒塌、学校和集镇防洪以及供水危机等自然灾害。

  二、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尽力做到不倒一坝,不溃一堤,不损一站(房),不死一人。

  (二)基本原则

  1、立足预防,主动防范。把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管理放在防灾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密切监测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分级负责,加强督查。洪涝干旱灾害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以各村委会为主进行处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镇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和指导、督促各村的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洪涝干旱灾情的发展和防洪抗旱工程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4、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地质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防汛抗旱指挥部

  镇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镇长任总指挥,分管副镇长任第一副总指挥,班子成员任副总指挥,镇综合办、水务站、安监站、派出所、民政办、农业服务中心、交管站、综治办、司法所、财政所、国土资源所、林业环保站、电管所、村镇规划所、科教文化中心、中(小)学、卫生院、村委会等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组织快速高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日常工作。

  (二)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区、区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掌握全镇水情、旱情;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制定镇防汛抗旱方案;组织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对全镇水利设施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组织对河流、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三)成员单位职责及责任人

  1、综合办:负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做好协调,上报及信息工作。

  2、安监站:负责防汛抗旱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督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事故调查与处理。

  3、综治办:负责出现汛情、旱情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镇司法所:负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与解释,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5、电管所: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内的线路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6、科教文化中心:正确把握全镇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助、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

  7、水务站: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镇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全镇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的建设和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水情和旱情的监测预报及全镇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保障农村居民安全饮水。

  8、镇派出所: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9、交管站:保障因汛情所造成的水毁道路的及时修复,确保道路畅通。

  10、民政办:组织、协调灾后救助工作;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11、财政所:组织实施全镇防汛抗旱经费预算;根据有关部门和村镇提出的申请,会同镇防办在年度预算内审核下拨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12、国土资源所:指导并监督全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与运行;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

  13、农业服务中心: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业系统的防洪安全;负责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抗旱所需种子、化肥、农药等物资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指导防汛抗旱和灾后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养殖系统的防洪安全;负责灾后恢复畜牧业生产和抗旱所需种苗、饲料等物资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组织兽医开展牲畜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14、林业环保站:协调防汛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区防汛管理工作及环保工作。

  15、卫生院: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工作;及时向镇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16、中(小)学:负责学校防汛抗旱工作,防止洪涝灾害,搞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发生险情组织学生安全撤离。

  17、村委会:负责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对所涉及的范围目标要制定详实的防汛抗旱预案,在汛期要加强巡查,及时排查出险情进行整改;遇到重大险情按照预案边处理,边及时上报,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所有成员单位的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要加强巡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每月26日前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856-******)。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二)

  为最大限度地减轻汛期洪涝灾害对学校造成的危害,保障全校教育教学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高效有序地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第一、常抓不懈、以防为主、救助为辅”的方针,切实做好防汛前的准备工作。在发生汛情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团结协作、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原则,组织全校人员和力量,做好防汛自救工作,努力减轻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特拟防汛工作方案如下:

  一、成立机构

  成立学校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防汛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组 长:刘桃高

  副组长:文世坚刘美辉

  成 员:全体教师

  下设牛田镇中小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刘美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在防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防汛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防汛工作主要职责:

  (1)、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①、执行上级领导和防汛工作指挥部门布置的工作和任务;

  ②、传达上级防汛工作指挥部门发布的汛情预报、指示、通知、通告;

  ③、全面掌握和部署学校防汛工作的准备情况和进展情况,对学校的防汛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2)、防汛工作办公室职责:

  ①、在牛田镇中小防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防汛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②、宣传上级防汛工作指示精神,普及防汛科学知识和救生基本常识,宣传和报道防汛工作中的先进事迹;

  ③、建立健全防汛救灾各项制度、办法和工作程序;

  ④、负责学校防汛救灾基本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

  ⑤、负责与上级防汛救灾指挥部门的联系、联络工作,并开展防汛救灾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

  ⑥、传达上级发布的汛情预报、命令、指示、通知、通告;

  ⑦、根据校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安排,及时下达领导小组做出的各项决策;

  ⑧、统一安排、调运抢险救灾的物资设备和人员;

  三、防汛工作主要任务

  (1)汛前做好防汛调查,对学校的防汛现状要做到心中有数。

  (2)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各种设施,要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达到安全渡汛要求。不能马上进行整改的,要制定一个在有汛情的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和措施。

  (3)在汛期前要对防汛队伍进行培训,抢险、救护人员要掌握一定的抢险、救护知识和自身防护技能。

  (4)做好防汛抢险物资、工具的准备和储备工作,特别是生活急需用品要充足,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和学生、教职工的生活在汛期的正常运行。

  (5)确保在汛期通信线路的畅通。

  (6)在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做好防汛知识和汛情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大力宣传防汛、救灾过程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7)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紧急防汛通知后,迅速部署和指挥全校的防汛救灾工作,并保持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随时将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8)在汛期,要及时发布汛情和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宣传工作,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要发动教职工、学生积极参与,进行自救和互救。

  (9)在汛期,根据受灾情况和抢险需要,及时派出防汛抢险人员进行抢救,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0)在汛期,要做好群众工作,稳定社会情绪,防止和制止汛情的误传、谣传。

  四、落实措施:

  (1)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紧急防汛通知后,学校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和防汛工作办公室进入24小时值班制度。

  (2)加强路队管理,及时做好上学、放学路途防汛防洪宣传教育活动。汛期内,要求家长护送学生上学,接学生放学回家,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学校就近安排教师护送到亲戚家。

  (3)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外出必须请假。

  (4)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掌握最新防汛情况。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紧急通知或遇到紧急险情时,应及时向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5)及时准确发布各种防汛救灾信息,不得瞒报、漏报。

  (6)大力宣传防汛救灾知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7)抢险队、救护队、保卫组在接到防汛指令后,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

  (8)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汇报防汛工作的进展情况。

  (9)在防汛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者、不遵守法律法规和防汛救灾纪律的,学校将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理或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在防汛救灾工作结束后,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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