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一)

时间:2024-12-04 03:58:54 作者:老王 字数:16538字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一)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一)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地区发展规划;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就业经费和生产扶持基金,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扩大其安置待业人员的能力;

  (四)开展技术培训,开辟物资渠道,组织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五)指导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活动及其干部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组织本地区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产品评优、企业升级的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承担上款各项的有关具体工作。”

  5、《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7、《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8、《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实施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管理制度和规范;

  2、起草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基本标准和劳动规范;综合管理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3、统筹管理全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和指导全区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审核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组织实施再就业和社区就业工程;贯彻执行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 综合管理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机构;

  4、贯彻执行全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和指导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工作;组织或委托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制定全区劳动预备役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5、贯彻执行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管理劳动争议仲裁并监督执行;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协调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参与评定区属企业劳动模范;

   6、对企业职工工资进行宏观管理;制定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贯彻执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区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标准,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管理和推行工作;

   7、综合管理全区社会保险工作,负责贯彻和宣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区属企业职工的退休、退职、辞职的审批及职工死亡后的丧葬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负责工伤认定、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伤残和病残鉴定工作;

   8、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等实施管理和监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组织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9、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措施;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10、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1、协调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地区间业务技术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涉外业务;

   12、负责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13、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职业介绍所是负责职业介绍、劳务输转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中介服务。参与修订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对要求接受指导或需要指导的求职者,进行政策咨询和岗位信息咨询、职业能力测评、指导设计求职计划,辅导求职方法,进行职业指导。对要求在人才劳动力市场现场招聘的用人单位提供招聘台位,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跟踪服务和信息反馈。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招用人员广告进行审核。组织引导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外出务工,并为他们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进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劳务纠纷。

  (三)**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负责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金的统筹、支付工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合理负担的缴费机制;管理医疗保险登记表、证件和资料,负责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变更、注销手续;建立参保人员、缴费单位的基础档案库;制定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征集计划,核定缴费基数,落实缴费金额;办理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结算转移。加强财务管理,及时编报财务报表。

  (四)**区就业促进中心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是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与再就业及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拟定劳动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政策,拟定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落实中央和省、市、区有关就业和再就业的重大部署,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援助、求职登记、用工登记、信息发布、信息查询和咨询等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开发就业岗位,开展非正规就业组织,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是负责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起草、修订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检查工作。对用人单位和区属企业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各类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对企业和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组织查处。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局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工作及法律咨询工作。办理企业劳动年检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年度统计,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法律(1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

  实施时间

  共管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

  1995年1月1日

  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

  1996年9月1日

  教育部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

  2003年9月1日

  教育部门

  

  行政法规(1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

  实施时间

  共管部门

  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9年1月22日

  地税部门

  2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

  1999年1月22日

  地税部门

  3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月1日

  地税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4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2月1日

  工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年4月1日

  教育部门

  6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2004年1月1日

  

  7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

  1997年7月16日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

  实施时间

  共管部门

  1

  《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00年11月27日

  

  2

  《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1998年1月1日

  

  

  部门规章(1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

  实施时间

  共管部门

  1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7年2月1日

  

  2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年9月6日

  建设部

  3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年5月1日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年3月1日

  工会

  4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年5月1日

  

  5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年1月1日

  

  6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3年4月1日

  

  7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年12月24日

  财政部门、银行

  8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年12月1日

  

  9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年1月1日

  

  10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年1月1日

  

  11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年12月8日

  

  12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年11月8日

  

  13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1年5月27日

  

  14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1年1月1日

  

  15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1年5月18日

  

  16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1年5月18日

  

  17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年3月19日

  税务部门

  18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年3月19日

  

  19

  《甘肃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3年3月27日

  

  20

  《甘肃省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办法》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003年3月27日

  财政部门

  21

  《甘肃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补充规定》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2003年3月27日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22

  《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劳动厅

  19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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