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
工作规则是对于企业或组织内部员工们的行为规范,它是对员工个人行为方面的规定。工作规则是规范行为的基本准则,它包含了企业内部的制度、流程、程序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黄石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残工委)的主要职责是: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研究分析残疾人事业发展形势,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残疾人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为残疾人兴办的实事项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实事项目的完成情况;动员社会力量,开发社会潜能,广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排忧解难;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残工委通过举行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的重要问题。
三、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主任主持,全体组成人员参加。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工作,通报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进展。
四、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协调重要的专项业务或解决临时性重要问题。由主任主持,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组成人员和办公室主任参加。
五、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和时间由市残工委秘书处商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市残工委主任确定,会议文件由主任签批。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六、市残工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须经市残工委秘书处报市残工委主任同意,委派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如对议题有意见,可在会前提出。
七、市残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残工委文件印发各有关单位和县市区;有关单位和区县要积极落实并及时报告情况,残工委秘书处办公室要做好督促工作。
八、以市残工委名义发文,经有关成员单位和办公室审核后,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以市残工委秘书处名义发文,由秘书处秘书长签发。
九、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黄石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要求,各负其责,将残疾人工作切实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并抓好落实。
十、市残工委秘书处及时编发工作简报,交流、沟通残疾人工作情况,促进残疾人各项事业共同发展。
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维护残疾人权益,反映残疾人诉求
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深入学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等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好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重点解决好残疾职工权益的保护,残疾人捐助项目的发放、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法律救助、优惠扶助政策的落实等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残疾人工作,解决好权益遭受侵害的残疾人面临的生产、生活问题。
积极反映残疾人合理诉求。畅通残疾人合理诉求反映渠道,各级残联及时将残疾人的合理诉求反馈给政府及各行政职能部门,促使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得到解决。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工作调研制度,建立“残联党组出题、各专门协会调研、理事会采纳、业务科室落实”的调研工作机制,切实为残疾人更好地反映合理诉求创造条件。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管理残疾人事务水平
加强残疾人干部队伍法制教育。残联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规范决策行为和服务行为。将干部学法用法纳入干部总体培训计划,完善残联系统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
发挥专门协会法制教育的作用。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要向一切有接受法制教育能力的残疾人,深入宣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知识和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活动、召开会议、开展调研过程中,要向残疾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
抓好残疾人专职委员法制教育。残疾人专职委员生活在基层、服务于基层,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可以采取集体培训和以会代训的方式,使他们系统、全面地掌握残疾人工作各项业务知识,增强法律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三、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制,提供便捷服务
及时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充分发挥各级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紧紧依靠司法部门,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把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使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当事人得到无偿、优质的法律服务。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密切联系,提供残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并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协助相关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当事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必要的辅助手段。
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站作用。发挥法律救助工作站服务残疾人功能和作用,开展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法律救助服务能力。加强与残疾人工作的结合,为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解决提供法律支持。
创建基层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在法律援助维权机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等创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每个维权岗有专人负责。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咨询制度,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四、推进残疾人法制建设的制度化
加大宣传,培育典型,抓点带面。对在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中,表现突出的普法学法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维权示范岗、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法律救助站单位等先进典型,进行认真总结,及时推广经验。通过加大对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推进全市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深入开展,为深化残疾人法制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文章:
区委工作规则07-11
残疾人工作总结07-10
残疾人工作个人总结06-08
社区残疾人工作计划02-03
残疾人就业工作总结04-25
残疾人协会工作总结01-21
社区残疾人工作个人总结01-21
社区残疾人工作总结10-23
残疾人就业工作总结05-11
社区残疾人工作总结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