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范文3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对政府),供大家参考。
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李友良,男,19XX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红星村坳上08号。
申请人不服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公
(三)决字[20XX]第0132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炎公(三)决字[20XX]第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12日16日许,在炎陵县九龙经开区石潮村征地拆迁安置区,申请人承包安置区内的房屋建设,在附近租房居住,罗道生找到申请人要租房的电费时,申请人因一辆板车在罗道生家被丢失,要求罗道生告诉自己是谁偷的,该板车是上次偷水泥者留下的,申请人在修铁路过程中,共丢失水泥19吨,报警后,三河派出所均没有任何答复,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罗道生用手指向申请人说:“你眼瞎了”,申请人为了自卫,用刚喝剩的半瓶水的矿泉水瓶挡一下,水瓶脱落打在罗道生左边颧骨位置,罗道生挥拳重击了申请人嘴巴一下,事后到医院检查治疗,罗道生花去医药费400多元,申请人给予支付,而申请人被罗道生重击一下,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后经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在这明显、清楚的事实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申请人在本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炎陵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又打又罚。
综上,我认为炎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炎陵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姚元元,女,33岁,19XX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XX,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现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地址:商城东路与凤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XX,职务:。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特向郑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郑州市未来路分局于20XX年6月17日做出了郑公未(治)行罚决字[20XX]03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故特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理由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部分中写道“姚元元因为口角和刘艳凯引发撕扯,后姚元元抓住刘艳凯胳膊将刘艳凯甩到墙上,刘艳凯将姚元元胳膊咬伤”,因为口角是什么口角,事实的真相是20XX年4月29号下午大概一点钟的时候我在公司办公,刘建国和刘艳凯在公司外面大吵,我当时没有说什么,突然马记虎叫我,说刘艳凯这样闹事影响公司其他同事工作,说他不方便去叫刘艳凯出来,让我去劝劝。我刚要说话去劝他,让她不要在公司大声吵吵,毕竟我们这里是上班时间,但她丝毫不领情,骂我说“你是谁,你算啥,你凭啥管我”等难听的话,随后我只是想拉她进电梯让她不要在公司影响其他人,拉她不动的情况下才叫刘建国和马计虎去帮忙。公安机关未全面考察事实的真相,只看到了我打刘艳凯,但是却没有真正的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过错认定方面只认定到我的过错却完全没有认定刘艳凯的过错,并且她也咬了我,公安机关也有验伤报告为证。
二、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但是公安机关却未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但是,申请人却没有收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的处罚决定书,很显然公安机关的做法严重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范文3
复议申请人: ,女, 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 。
复议被申请人: ,住所地为 。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 市 区(20XX) 第 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以申请复议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认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谓被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被冒名股东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赋予其股东权利,更不能追究其股东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没有对申请复议人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请复议人是被冒名股东,因此原审裁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复议申请人与上海镜静物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 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