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形式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书、信件、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均视为“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根据当事人行为推定合同成立的方式,也叫默示合同。
二 合同订立:要约-承诺规则
1 要约邀请
包含的交易条件不完整不充分,(需对方补充,否则)不足以使合同成立。
2 要约
包含的交易条件完整充分,(无需对方补充),足以使合同成立。
3 承诺
不改变、不增加、不补充任何新的实质交易条件(否则就是新要约或反要约)。承诺须于承诺期限内作出,否则也应视为新的要约。
4 要约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5 要约撤销
一般规则: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
例外规则,以下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执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 要约失效
①要约被拒绝;
②要约被依法撤销;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7 合同成立 vs 合同生效
一般合同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例外:书面合同 | 承诺生效时合同不成立,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
信件、数据电文 |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事实合同 |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合同成立后,可能生效,可能无效,可能效力待定,也可能可撤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 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不当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或者信息等。
缔约过失责任 vs违约责任
发生阶段 | 特征 | 责任承担方式 | |
缔约过失责任 | 订立合同过程中 | 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 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
违约责任 | 履行合同过程中 | 合同成立并生效 | 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
简记为:有约可违,违约责任;无约可违,缔约过失责任。
二 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类型 | 条件/特征* | 具体事由 |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 (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
(2)意思表示真实 | ||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
无效合同 | 违法或缺德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 | ||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
违背公序良俗 | ||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 | ||
可撤销合同 | 违心 | 重大误解 |
欺诈、胁迫 | ||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 | ||
效力待定合同 | 无交易资格 | (自然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 |
无权代理 |
1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及撤销权的行使
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等情形订立合同,一方(误解方、不利方、受害方、违心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一般规定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例外规定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
2 撤销权的消灭
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未撤销的,自始有效;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3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交易的当事人不具备交易资格,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行为人(乙)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甲) 追认的,对被代理人(甲)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丙)可以催告被代理人(甲)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乙)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丙)有撤销的权利。
行为人(乙)实施的行为未被(甲)追认的,善意相对人(丙) 有权请求行为人(乙) 履行债务或就其损失请求行为人(乙)赔偿。
三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姓名、名称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也不需要重签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 合同漏洞及其填补
合同漏洞
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称为“合同漏洞”。针对合同漏洞应如何处理?是合同法学习的关键。
第一步,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第二步,依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步,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履行(见下页)。
简记为:合同约定>行规>法律规定。
合同漏洞填补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上门提货、上门交钱)。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履行(对方提供担保后恢复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行使抗辩权的方式
当事人(乙)依据法律规定的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甲).对方(甲)提供适当担保的,(乙)应当恢复履行。
(乙) 中止履行后,对方(甲)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乙)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甲)承担违约责任。
四 违约责任
1 法定违约责任(3个)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2 约定违约责任(2个)
违约金、定金。
3 违约责任的相互适用
继续履行、补救措施两者选其一+赔偿损失
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三者选其一+返还定金
4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一方当事人违约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其继续履行。除非: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在一方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对方请求采取补救措施,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具体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赔偿损失
=直接损失+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间接损失)
≤违约方订立时的合理预见范围。
简记为:直接、间接损失都要赔,但意外的损失不赔。
违约金
分为: 不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瑕疵履行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合同编解释65条: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以认为是过高),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定金
违约行为分为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称为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才适用定金罚则;一般违约,不适用定金罚则,只能追究其他种类的违约责任。
(1)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2)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自实际交付时成立(以交付的为准)。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5 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减轻因此给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责。
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 违约责任的减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注意]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因此主张免除或减轻。
7 被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及减损费用承担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