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工头老王专程来到宝坻法院,当面对法官表达感谢缘何如此?这背后的故事还得从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说起……
案情回顾
老王是承接建筑施工工程的包工头。一年前,老王承接了一项景观提升工程。施工前,老王与发包建设单位甲公司法人小李对改造方案进行了充分讨论,确定方案后,老王便带领工人进场施工,但并未及时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工程顺利完工后,老王与甲公司沟通签订合同及工程造价事宜,但均未果。
老王曾多次向小李催要工程款,小李也多次承诺会为其沟通并尽快解决。如今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一年多了,甲公司却迟迟没有与老王签订合同,也没有给付工程款。无奈之下,老王将甲公司诉至宝坻法院。
试着调解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老王的包工头身份,若拿不到工程款,就无法向雇佣的农民工支付工资。
“先试着调解吧,给双方都减少点诉讼负担。”承办法官深知此案涉及到多方权益,需要找到化解矛盾、维护权益的“最优解”。然而,调解进行得并不顺利,甲公司不认可与老王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同意支付工程款。
眼看着调解这条路是走不通了……
案件审理
“准备开庭!”法官将案件转入审判程序,传唤甲公司法人小李出庭应诉。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庭审过程中,法官与被告耐心沟通,将案件中的矛盾点逐一分析。
经过一上午的庭审,案件终于迎来转机。小李终于承认老王确实为甲公司进行了施工,也认可了老王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对老王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案涉工程是甲公司景观提升工程,属于与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建设工程项目,从事此类工程建设的承包人需要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承包人只有具备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应资质等级,才能承包相应的工程建设,订立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自然人个人不具有承包人的资格,不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