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十、企业订立、履行合同篇
(一)合同交易主体审查
【典型案例】
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系甲公司董事长,赵某某任总经理兼法人代表。乙公司与甲公司董事长罗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某项目工程发包给甲公司,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保证金200万元。后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与罗某签订合同时,罗某系甲公司董事长而非法定代表人,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既无甲公司公章,也无甲公司对罗某的授权委托书,因此罗某签字行为既非职务行为也不能代表甲公司,其法律后果不应由甲公司承担,判决驳回乙公司诉讼请求。
【法律阐释】
合同具有相对性,通常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能混淆对方当事人主体身份,将对方企业与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简单等同,否则可能导致合同主体不明,引发合同履行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
【检察官提示】
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注意审查相对方主体资格,可能产生合同无法履行甚至无效的风险。企业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当事人,认真审查相对方代表身份、代理手续,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权限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初次合作的当事人,要通过查询工商登记、涉诉、被执行情况以及实地考察等方式,全面了解核实对方履约能力。
(二)合同订立形式
【典型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租用建筑施工所用脚手架等工具,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20年至2021年,甲公司建筑工人分6次到乙公司提货,并在提货经手人处签字。双方按市场价格口头约定不同种类工具的日租金并进行结算。期间,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账6.02万元。后双方因租赁费及租赁物退还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乙公司提供的双方业务往来提货记录、银行流水单据等材料,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租赁法律关系,甲公司应付租金为13万元,核减已付租金,判决甲公司继续支付租赁费7.2万元。
【法律阐释】
企业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所提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
【检察官提示】
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虽采用书面形式,但对合同条款未详尽约定,可能产生合同履行发生争议难以确定权利义务的风险。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详细列明合同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以准确认定合同签订时间、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采用书面补充协议方式确定变更内容,防止在诉讼中被推定为未变更。
(三)不安抗辩权的运用
【典型案例】
甲公司在乙公司长期采购胶水等生产材料。截至2019年6月25日,甲公司尚欠乙公司胶水款12.79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欠条,约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款的约定,并立即支付胶水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尚未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适当担保,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中关于付款时间约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律阐释】
企业发现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逃避债务等情况,或丧失商业信誉,失去或可能失去履行债务能力的,应当及时中止履行合同。对于前述事实,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并采取有效方式明示对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7、528条)
【检察官提示】
企业在履行合同中,未关注相对方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变化,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可能产生后续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企业应时刻关注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是否发生变化,并有效收集相关证据。在发现对方出现履约不能情形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四)法定止损义务的履行
【典型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管理运营涉案房屋,管理期限为2018年7月24日至2021年10月16日。后乙公司向甲公司邮寄解约通知函及结算协议,通知甲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解除《资产管理》合同,并发送解约完成通知及房屋密码锁密码。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6日房屋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已通过多种途径向甲公司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向其发送房屋密码锁密码,而甲公司一直拒绝接收房屋,造成涉案房屋长期空置,甲公司应当对其扩大损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阐释】
合同履行过程中,守约方对于对方当事人违约的,多认为己方对损失产生不存在过错,因此缺乏止损动因,不采取任何措施,任由损失扩大。根据法律规定,若守约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就损失扩大部分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1条)
【检察官提示】
企业在履行合同中,作为守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止损,可能产生对后续扩大损失无法主张权利的风险。企业在对方当事人违约情况下,也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以主张违约方承担。
(五)代位权运用
【典型案例】
甲公司因借贷关系欠乙公司200万元欠款,且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丙公司欠甲公司机械设备款160万元尚未支付,甲公司未向丙公司主张该笔货款,丙公司也不积极履约。乙公司将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偿还欠款1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行使到期债权,乙公司作为甲公司债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代为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相关权利,判决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60万元。
【法律阐释】
实践中,通常存在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三方甚至多方关系(以及担保物权和保证)。债务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行为的,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全面实现到期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536、537条)
【检察官提示】
企业未及时关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从权利)情况的,可能产生己方到期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企业作为债权人如发现相关线索或情况,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以自己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若债权到期前发现上述情况的,可以依法提前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除外。
(六)撤销权运用
【典型案例】
喻某向甲公司出具欠条明确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所欠货款。因喻某未按约还清货款,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喻某承担还款责任。后甲公司发现喻某于2021年7月19日将其名下婚前个人房产转为夫妻共有,又通过离婚方式将房产约定为其配偶曾某个人所有。甲公司诉至法院,申请撤销喻某对其房产的处分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系喻某婚前财产,且案涉债务形成于喻某处分财产之前,除涉案房产外,喻某不具备其他履行债务能力,其将涉案房产变更登记为其配偶曾某单独所有,属于无偿处分财产逃避债务行为,判决撤销喻某对涉案房产的处分行为。
【法律阐释】
实践中,有的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采取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通过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方式,逃避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至542条)
【检察官提示】
企业应当及时关注相对方是否出现前述情况,一旦发现及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行使有除斥期间,应当依法及时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