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写作 篇一
吴: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杨(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您与委托人舞厅入股一事致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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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件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您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方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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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在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弄*号*层开设了一家舞厅,20__年3月您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称想要入股该舞厅,适逢委托人经营时资金紧张,故同意您入股,经磋商,双方于20__年3月9日达成口头协议,由您出资55万元获得该舞厅50%的股份,双方共负盈亏。入股后您需对舞厅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物业费、网费、水电费、装修装潢费、消防设施费、日常开支等)按50%的比例履行支付义务,同时您有权参与经营,并按50%的比例对舞厅经营净利润进行分红。
2、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您陆续支付了委托人578,800元,已成功入股(其中10万元由您朋友朱代为支付至委托人)。
3、20__年10月30日您与委托人经友好磋商,就20__年3月9日至20__年10月30日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房租、物业费、网费、装修装潢费及招待费,消防设施费不包含在内)进行对账,签字认可了一份入股清单,经结算在该时间段内您应负担763,566.9元。
4、20__年10月31日之后所产生的各项成本您拒绝按比例承担责任。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您承担的部分已由委托人垫付。
5、您与委托人合作近一年,但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与委托人签订正式的书面入股协议,在参与经营的过程当中屡屡生疑,拒不履行义务,此已影响到双方合作及舞厅的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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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定纷止争,促进双方友好合作,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书面函告如下内容:
1、20__年11月1日至20__年2月28日发生的各项经营费用应由您承担的部分共计131,270.694元,清单如下:
<>39198+39198+39767+41755.3=159918.3,按50%比例计取:159918.3*50%=79959.15元;
<>2783.272*4=11133.088,按50%比例计取:11133.088*50%=5566.544元;
<>205*4=820元,按50%比例计取:820*50%=410元;
<>1470元,按50%比例计取:1470*50%=735元;
<>89200元,按50%比例计取:89200*50%=44600元
以上总计为131,270.694元,水电费等另行结算。
2、望您仔细斟酌,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支付委托20__年3月9日至20__年2月28日尚未支付的费用共计316,037.594元,计算方式为:
763566.9+131270.694-578800=316037.594元
3、您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本函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您处,一份委托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 丽 律师
20__年2月27日
律师函写作 篇二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________
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现就贵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一案,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致函如下:
“_______”品牌作为我委托人成功向国家商标局注册申请的商标,我委托人系“_______”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近期,经相关用户举报和我方律师调查取证,贵公司在企业名称和宣传材料中大规模使用“_______”字样。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向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贵公司突出使用“_______”字眼不但严重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也是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止与制裁!
鉴于上述事实,贵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委托人合法的商标权益,应按照民法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请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停止一切使用“_______”宣传的行为,如果贵公司在见函后______日内仍不予更正,且无正当理由,我方将在_______等媒体上发表维权声明,公布贵公司的不法行为;届时,你公司不仅要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承担所有侵权法律责任,对你公司声誉和日后经营都会有很大影响。
特此函告,望贵公司慎思,以免诉累!
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师函写作 篇三
金*: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您辞职与事务交接一事致函如下:
<>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您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人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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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12月7日您与委托人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的工作岗位为行政专员。
年5月7日您在微信发布要求委托人为您办理离职手续等信息,年5月14日委托人主管(微信名称:amy王)回复您,要求您在年5月17日前至办公地址办理交接手续,并结算相应薪资,但您至今未来委托人处办理交接事宜。
<>
本所律师认为,您于年5月7日发布的微信信息具有辞职性质,经催告至今未办理工作交接,已对委托人的生产、经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鉴于此,本所律师郑重致函如下:
1、请您在收到本函后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联系,交出公司物品,并办理相应的工作交接。如因您迟延办理交接或拒不办理交接而导致委托人产生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您主张赔偿;
2、您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 丽 律师
年5月30日
律师函写作 篇四
杭*: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冯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您与我委托人购销车辆一事致函如下:
<>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件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您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方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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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__年8月3日您与委托人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交易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将牌照为沪ca黑色桑塔纳轿车有偿转让给您,双方已完成交付。
2、您以办理车辆过户为由拿走了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
3、您驾驶的涉案车辆产生的宁波路段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告知单已寄至委托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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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郑重书面函告如下:
1、望您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将涉案车辆过户至您名下;
2、请在完成车辆过户后立即归还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您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我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本函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您处,一份委托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 丽 律师
20__年6月6日
律师函写作 篇五
函号: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接受____________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现就贵公司侵犯其一案,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致函如下:风险提示: 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地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
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_______”品牌作为我委托人成功向国家商标局注册申请的商标,我委托人系“_______”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近期,经相关用户举报和我方律师调查取证,贵公司在企业名称和宣传材料中大规模使用“_______”字样。
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向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贵公司突出使用“_______”字眼不但严重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也是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止与制裁!风险提示: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实。
如果事实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事实;
如果法律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法律;
如果情理对你的委托人有理,那就强调情理,总之不管优势是什么,都要在你的律师函中对它们予以强调和渲染。
在强调有利事实的同时,要最小化不利事实。
你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让对方相信你的委托人是没有弱点的。
鉴于上述事实,贵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委托人合法的商标权益,应按照民法及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请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停止一切使用“_______”宣传的行为,如果贵公司在见函后______日内仍不予更正,且无正当理由,我方将在_______等媒体上发表维权声明,公布贵公司的不法行为;
届时,你公司不仅要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承担所有侵权法律责任,对你公司声誉和日后经营都会有很大影响。
风险提示:律师意见由需要送达对象做什么及不这样做的后果两部分组成。
这部分就是“合法恐吓部分”。
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事项,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注意在用词的时候一定要为双方和解留下空间。
特此函告,望贵公司慎思,以免诉累!
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师函写作 篇六
商标侵权律师函
本律师接受生物有限公司(下称辉瑞公司)委托,就贵行来函声称**公司侵犯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事宜进行处理,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商标侵权不能成立
贵行来函中,声称有关行为人使用了来函附件2中的等商标,已经侵犯了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律师认为,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视乎于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1、关于、“d”注册商标
与注册商标 、“d”均系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或外文构成,但与有一个汉字不同,商标中文与外文同时使用,二者在形式上明显不同,且在整体上含义有显著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商标与 、“d”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2、关于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标准与实践,在商标仅由二个汉字构成的情况下,如果仅有一个汉字相同,则一般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善维商标与注册商标均由二个汉字构成,但有一个汉字不同,且二者字音、形、义均有显著区别,故善维商标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近似。
3、关于“彩色柱条图案”注册商标
本律师留意到,“彩色柱条图案”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__年1月14日至20__年1月13日,故在20__年1月14日之前,该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而现今时间是20__年12月,“彩色柱条图案”商标尚未开始受法律保护,故无须再作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由于、善维等商标与 、“d”、等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有关行为人使用、善维等商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公司并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公司所提供的情况是,该公司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法营业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注重遵守《商标法》及有关法律之规定,从未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贵行来函附件中所提及的文件,均系传真件或复制件,文件中并无辉瑞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或公司印章,无法辨别这些文件的真实性,故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辉瑞公司有宣传、销售附有、善维等商标的钙片或维他命保健商品的行为。如有其他公司或个人冒用辉瑞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一经查实,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但公司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营业机构,深明侵犯知识产权的危害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公司之前没有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也保证将来不会有宣传、销售附有、善维这些争议性商标的保健商品的行为。辉瑞公司认同贵行及贵行委托人的举动,但建议贵行向真正的商标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如贵行愿意,公司愿就贵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行动提供线索。
某某律师
某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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